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市屬12個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駐我市的人民解放軍選舉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從1954年2月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開始,目前是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人大代表448人。
市人大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新中國成立后較長一段時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改革開放后,為了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這一規定,1981年9月召開的新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新鄉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共39人,其構成是: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委員31人;委員由包括各民主黨派在內的各方面代表和群團組織的負責人擔任。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設有辦事機構4個:辦公室、調查研究室、信訪室、法制室)
設有工作機構10個: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工作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設有派出機構3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大工作聯絡處、平原示范區人大工作聯絡處。
2016年3月,市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成立專門委員會9個: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市建設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預算監督委員會。2019年,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成立社會建設委員會。
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具有15項職權,概括起來有四個方面,即立法權、監督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任免權。(2015年12月我市正式獲得地方立法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和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市人大常委會在市委的領導下,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不斷加大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力度,與廣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積極推進我市的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我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